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49如皋市光华橡胶厂与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49号

原告:如皋市光华橡胶厂,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

投资人:石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村杉棠树社

法定代表人:陈骏豪。

被告:***,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关于原告如皋市光华橡胶厂与被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如皋市光华橡胶厂于2020年3月11日以其与被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光华橡胶厂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市光华橡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原告如皋市光华橡胶厂承担。

审 判 员 刘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池锋

书 记 员 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