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14号
原告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电村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山水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创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8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江信红
代理审判员苏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