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74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
法定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1954L。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禄市镇分水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2276348P。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46373G。
法定代表人:宋梦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199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59311N。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350XH。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宏,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谢淑琴,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重庆大川集团防盗门有限公司、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宏、谢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巍
书 记 员 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