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制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初2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
负责人:苏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太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黄桷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764648。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制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分水岭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42276348P。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董事长。
被告: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附**信用代码:91500106798046373G。
法定代表人:宋梦啸,执行董事。
被告: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14-191500106696559311N。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0010650428350XH。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执行董事。
被告:张宏,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谢淑琴,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李建荣,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重庆大川集团套装门有限公司、四川大川木业有限制公司、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川普安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宏、谢淑琴、李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259.23元,减半收取208129.6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
审判长 向 川
审判员 章兴东
审判员 汪 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