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欧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财保51号
申请人:贵州欧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艳山红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66975402H。
法定代表人:徐利敏,贵州欧梵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350XH。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欧梵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58087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