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940号
原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25-2、3;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43811。
法定代表人:黄蓓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东杨北公路东大桥旁东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7092。
法定代表人:魏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忠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