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蒂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575号
申请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25-2、3;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43811。
法定代表人:黄蓓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玉平,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蒂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44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77759N。
法定代表人:邱贤伦。
2020年10月11日,申请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电力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市蒂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森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蒂森物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蒂森物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书面回复意见。
本院查明:蒂森物业公司于2002年1月29日注册登记,登记机关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44号2-2。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销售房屋、金属材料(不含稀缺金属)、家用电器、化工产品和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房地产经纪咨询(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施工总承包(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2019年12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8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蒂森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大港电力公司1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大港电力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执70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蒂森物业公司登记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全市区县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据此,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大港电力公司对蒂森物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该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依法确认,大港电力公司可以对蒂森物业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蒂森物业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大港电力公司申请对蒂森物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重庆市蒂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上官俊峰
审 判 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静
书 记 员 黎 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