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201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08月3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崔鸿浩,重庆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重庆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03月19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01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25-2、3;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4381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杨凯文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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