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执24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25-2、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343811。
法定代表人:黄蓓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963706.66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 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