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陕01**执44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25-2、3;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凤凰大道3号芷阳广场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MA6UUML7XB。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15民初3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案执行日志:
1.2023年10月31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举证。
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申报财产,其到庭申报。
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多次网络查询,经甄别分析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个,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2023年11月24日,本院执行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9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动产、证券、工商、税务、民政、保险等部门的财产线索,经网络分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3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在人民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账户线索。
7.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请求将被执行人西安荣广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依照当事人请求采取强制措施。
8.2023年12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115执44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措施到期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结、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