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晟典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292号 申请人:璧山区晟典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民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BUMQ1B。 经营者:***,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五里店皂桷岭光华大厦B-5-1,注册号5001050000878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6月10日,璧山区晟典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晟典租赁站”)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极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主持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听证,听证中大极建设公司陈述其公司已于2015年停止经营,公司没有资产,目前负债约8700万元,希望尽量不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大极建设公司于1996年7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登记机关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90%;股东江小群,持股比例10%。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贰级);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晟典租赁站与大极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大极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前**典租赁站支付租金123,170.72元及违约金等。之后,因大极建设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晟典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18)渝0105执74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穷尽执行举措,执行兑现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5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2018)渝0105执74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均系生效法律文书,经强制执行大极建设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足以证明大极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综上,晟典租赁站系大极建设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大极建设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一)》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璧山区晟典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对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唤 忠 审判员 上*** 审判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 云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