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2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一审第三人: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