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民申2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一审第三人: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