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盛与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4执1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万盛,男,汉族,1986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皂桷岭光华大厦B-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31113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万盛与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7日本院做出(2017)渝0104民初3042号判决,判决如下:一、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万盛工程款1143612.18元;二、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万盛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1月9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143612.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万盛保证金25万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8月7日,申请人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