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4执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63871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皂桷岭光华大厦B-5-1,注册号5001050000878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8)渝0104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一、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119793.58元,并支付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时止根据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19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印志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