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300号
原告:陈烹林,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华,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夕夕,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03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19057XL。
法定代表人:胥亚强,职务不详。
被告:胥亚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08099。
法定代表人:陈建坪,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亮,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陈烹林与被告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胥亚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缴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烹林负担。
审 判 长  龚陵川
代理审判员  袁巧云
人民陪审员  陈 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