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8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初字第08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余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