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2245号
原告**,男,汉族,住合川区。
被告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钓鱼城项目部,住所地合川区。
被告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钓鱼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