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民初4794号
原告:酉阳县友好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UB5LL2L。
经营者:***,男,1977年7月27日生,四川省武胜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225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3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酉阳县友好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酉阳县友好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已交74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