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534号
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东大街6号4区1丘101幢。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被退回。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变更未通知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志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巴丽恒·巴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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