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与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青枫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7878025U。
法定代表人:王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宇,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凤栖路**(同兴工业园区**)组15001096991262177F。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凤栖路**150010920324649XY。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凯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00109565636313X。
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廷烨,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王玉文,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受理的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大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科技公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测控公司)、重庆凯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烨公司)、唐廷烨、王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3096号裁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03366.95元。
执行中查明,本案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碚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渝0109执保153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唐廷烨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权登记。
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18日、5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网络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100余元、其名下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唐廷烨名下有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但无可用余额;被执行人凯烨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仅有300余元;被执行人王玉文名下有银行存款2万余元。除本院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唐廷烨在重庆银行账户存款2103366.95元。因余额不足,本院实际冻结0元。
同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大唐测控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2103366.95元。因余额不足,本院实际冻结28164.01元。
同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大唐测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103366.95元。因余额不足,本院实际冻结3418.56元。
同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大唐科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155050.42元。本院实际冻结3155050.42元。
2020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唐科技公司名下车辆共计十五辆。因向协助执行机关送达文书时,本院已收到大唐科技公司管理人的告知函,故该裁定未能实际执行。
2020年1月19日,大唐科技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来函,因本院作出(2018)渝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受理大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故函请本院解除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2020年1月20日,大唐测控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来函,因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9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大唐测控公司破产重整,故函请本院解除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收到上述函件后,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0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六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唐科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之七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唐测控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房产[产权证号: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0447921号]。因该房产系多人共同共有,且设立抵押权,残值较低,故申请执行人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
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渝01执76号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唐科技公司、大唐测控公司、凯烨公司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唐廷烨、王玉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文的存款共计20131.01元进行扣划。扣划完毕后,本院将其中的201.97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依法上交国库,并将剩余款项19929.0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律师进行电话约谈。在约谈中,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的执行情况对王律师进行了告知。刘律师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经充分知晓,同时其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财产调查措施,查明本案首轮查封的房产因残值较低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本案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院应当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执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霖
审 判 员  伏虹瑾
审 判 员  张晋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宣
书 记 员  陈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