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927号
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6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大方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大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38元,保全费370元,共计538元,由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