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3民初1228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3号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鑫,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溪沟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谢巧颖,被告大溪沟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粲林、徐雅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办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注销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0年4月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在被告处。2020年1月31日,原、被告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注销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
被告大溪沟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在被告处。2020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同意办理原告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注销手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是大溪沟建筑公司的员工,2008年7月8日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2020年1月31日,***与大溪沟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大溪沟建筑公司尚未为***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注销手续。
2020年4月23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大溪沟建筑公司立即办理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转出或注销手续。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证明》(编号2020-625号),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2020年1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应履行相应的后续义务。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注销手续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晓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 亿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