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26761号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39488135。
法定代表人:雷桐,总经理。
被告: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4-14#(原1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571848。
法定代表人:彭涛,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6-2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3072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任中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