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2606号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39488135。
法定代表人:雷桐,总经理。
被告: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彭滔。
被告: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
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辰荣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丹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帅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