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小西门大有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0865456K。
法定代表人:银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渝0116行审85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第三人周俊劳动报酬2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证劵、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经营,其办公场所无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2021年3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限制其主要负责人高消费。截止2021年3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第三人周俊劳动报酬25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王化雨
审判员 王琮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利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