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447号5幢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0865456K。
法定代表人: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渝0116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0,1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13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工商信息、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经营,其办公场所无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2022年5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限制其法人高消费。截至2022年5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劳动报酬10,136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黄双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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