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7318号
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8910H。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泰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兴盛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5826B。
法定代表人:辛强,总经理。
被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泰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