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述泉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622号
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星,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红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47XK。
法定代表人:邓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述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11号附1号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3793U。
法定代表人:余述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述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燕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