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特别授权),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2020)黔0502民初155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1×××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1332.01元(含执行费13572元)。
本裁定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