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6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兴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珞璜镇郭坝村。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6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1 6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车库房屋(轮候查封,有抵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其户籍地也未寻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临控等执行措施。2021年11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51 65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36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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