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31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4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福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不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15日,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门窗、栏杆、百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御景天水”项目一期工程(B-1栋、B-2栋)门窗安装劳务、玻璃材料供应制作与安装、栏杆、百叶包工包料发包给乙方施工;总工期120天;工程总造价按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各项综合包干单价进行结算。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现起诉请求判令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39216.75元及利息等。从本案合同具体内容是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整体的门窗、栏杆、百叶窗的制作、安装,合同标的上百万,结合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外,还包括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福。因本次裁决系确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福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减轻了与本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应予以支持。
综上,**关于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