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5113号
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