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997号
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8910H。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泰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兴盛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5826B。
法定代表人:辛强,总经理。
被告: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2351E。
法定代表人:张联,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泰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德隆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思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星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