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361008。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新社区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96970U。
法定代表人:谭传平,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刘万庆,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2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以与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万庆对该撤诉申请予同意。
本院认为,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218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72元,由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1.25元,减半收取355.63元,由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彦龙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彭海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威利
书 记 员 黄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