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金山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429号

原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361008。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蓉,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山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街道栖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693920888A。

法定代表人:徐海龙。

原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金山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6.82元,减半收取计2453.41元,由原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