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9883号
原告:重庆梓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78XM9D。
法定代表人:向满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361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梓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梓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46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梓翔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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