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异27号 异议人(案外人):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B幢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361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上建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德上建筑公司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一案,德上建筑公司得知綦江法院扣留(提取)了异议人享有所有权的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款90000元,异议人认为该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尽快撤销扣留(提取)的异议人享有所有权的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款90000元。事实与事由:一、该执行案件所依据的(2021)渝0110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由被执行人***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要求德上建筑公司返还其90000元借款的请求。二、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由德上建筑公司承建,由德上建筑公司与业主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德上建筑公司享有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款的所有权,被执行人***不享有该工程款的收取权,綦江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三、被执行人***与德上建筑公司之间已明确约定由被执行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且被执行人***与德上建筑公司还未办理结算,该工程款已全部委托德上建筑公司支付至各民工、材料商及缴纳工程税费等,德上建筑公司还超额垫付了80余万元工程款,该项目剩余工程款也不足以抵扣德上建筑公司已为该工程的施工建设垫资的80余万元。因此,被执行人***在德上建筑公司处没有应收款项。更何况该工程还存在待支付的债务未结清,故该工程系亏损工程,不存在工程款盈利。综上所述,綦江法院扣留(提取)了德上建筑公司享有所有权的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款90000元,损害了德上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尽快予以撤销。 申请执行人***称:一、***系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内部承包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是用于支付该工程民工工资,并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第一笔首先归还申请执行人。二、***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案涉款项应属***所有。根据在(2021)渝0110民初1552号案中答辩人举示的内部承包合同,及2020年1月24日异议人向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委托书,委托其将应付给异议人的工程款直接拨付至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可以证明***是实际施工人,异议人对此是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兑现等基本生存权益。其次,建筑工程价款是施工人投入劳务、材料等到建设工程中所获得的对价,故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付的工程款应属实际施工人***所有,异议人只是委托代付行为。另外,从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案涉款项是***为支付民工工资而向申请执行人***借支的,也就是说案涉款项是用于案涉工程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异议人并非系案涉款项的权利人,应依法驳回其异议。 本院查明,2021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21)渝0110民初1552号判决书,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0执8081号。2021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施工建设“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的工程款尾款收入90000元。案外人德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对“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项目工程款的扣留(提取)。 另查明,德上建筑公司在承建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工程后,于2016年1月13日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作为本项目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安全、保修等出现问题或异常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因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后,若有盈余归乙方所有,若有亏损由乙方承担。2021年8月30日,***向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将案涉工程尾款390000元支付给重庆恒茂物资有限公司300000元、支付给***90000元。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30,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出具了两份说明,载有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2月22日与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施工合同》,由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但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也是该公司的挂靠人;该项目的工程款以及尾款属***所有,归***收取、支配;***出借给***的90000元用于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21)渝0110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0执8081号执行裁定书、委托付款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虽然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心工程系德上建筑公司承包,但德上建筑公司承包后又内部承包给***,***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由其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工程款亦应归其所有,本院执行该工程款并无不当。现德上建筑公司以其系案涉工程承包人、与***未进行结算、超额垫付了80余万元工程款等为由,主张案涉工程款为其所有,这与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本项目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安全、保修等出现问题或异常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因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后,若有盈余归乙方所有,若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内容不符,本院对德上建筑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德上建筑公司与***间基于内部承包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另行解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