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1173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被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361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德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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