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民终2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某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某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重庆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民初2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重庆市某事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民初217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3.98元,由重庆市某事务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7.96元,减半收取8093.98元,由重庆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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