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2民初2162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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