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5989号
原告:重庆德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四路51号2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47314E。
法定代表人:**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9号1幢2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P8F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德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德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德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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