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百俊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9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动力98号4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1236J。
诉讼代表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重庆百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黔永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3329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241326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百俊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15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7068768.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4.35元和财产保全费2500元。本院于2022年0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工程款17068768.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4.35元和财产保全费25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9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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