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社区三元大道4幢1层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617950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港城东路98号3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1236J。 原告***与重庆市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9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倩 书 记 员 **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