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社区三元大道4幢1层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617950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港城东路98号3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1236J。
原告***与重庆市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9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倩
书 记 员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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