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2016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泽槐,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号。
诉讼代表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