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破4号
申请人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A区8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330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路98号4幢2-3,组织机构代码2028012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何欣
代理审判员曹磊
代理审判员周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