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078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合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