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1082号
原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18号(****)4单元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6741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靖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第四层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RK8R07。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靖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来攀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