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453号
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3幢2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QDG1L。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周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18号(巴渝世家)4单元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67410L。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