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财保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18号(巴渝世家)4单元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67410L。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3幢2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QDG1L。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渝0240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和(20121)渝0240执保1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两江水晶郦城支行账户为XX的存款933909.4元。诉讼中因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该案按撤诉处理,故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绿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