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40民初1394号
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3幢2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JQDG1L。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18号(巴渝世家)4单元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67410L。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希广告公司)与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尚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存希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被告顶尚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存希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3 409.4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82 520.51元,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违约金148 438.68元,两笔合计230 959.19元;3.2021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上浮30%支付至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被告与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沱古镇云梯街(软装)环境工程及西沱古镇导视系统项目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文化(软装)环境项目、导视系统项目部份。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西沱古镇云梯街(软装)环境工程及西沱古镇导视系统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导视系统项目部分分包给原告,由原告按照相应的设计图纸、定做标准进行加工安装,合同总价1 550 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定做、安装义务,截至2019年8月5日,共计为被告完成了价值122 8409.40元的工程量(业主方对采购清单有调整,导致合同价下调)。2018年11月1日,业主方向被告付款1856821.31元,被告于同月8日向原告付款310 000.00元。2019年1月4日,业主方向被告付款2 785 231.96元,被告于同月9日向原告付款465 000.00元。2019年2月1日,业主方向被告付款1 950 0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向业主方追收进度款的附件中,属原告导视系统项目的产值为1 160 118.10元。2021年3月8日,业主方向被告方发函,限被告于本月31日前,编制该项目施工安装及财务决算资料,并移交业主方。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根据西文旅司函[2021]34号函,能够印证被告怠于向业主方提共决算资料,导致原告所做导视系统项目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后仍未验收,其过错在被告,应由被告承担其不利后果。被告在收到业主方的工程款后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行为违反了《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约。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4项第2目的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总金额1%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被告的消极行为、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致贵院,恳请及时审理。
顶尚装饰公司辨称,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第一笔第二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至于业主方给被告方支付多少,都与原告无关。第二,因业主方因项目被火烧未进行工程验收,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怠于行使权利,被告已经催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顶尚装饰公司与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业主方)签订《西沱古镇云梯街(软装)环境工程及西沱古镇导视系统项目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9 284 106.54元……九、付款方式:1、甲方(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项目开始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对应合同总价20%;2、实施该项目产品加工完成并运抵现场,验收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对应合同总价的30%;3、实施项目产品现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对应合同总价的47%……五、甲方应尽义务:甲方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资料……”。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中西沱古镇导视系统工程的工作范围承包给乙方(原告)……一、工程包价以及乙方工作范围。1.本工程承包价1 550 000.00元……项目包括西沱古镇导视系统的加工定做、材料购买、施工安装,如有调整,按实际项目协商……三、项目承包费用的支付和质量保修:1.支付方式:1、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项目开始实施当日支付给乙方该项目合同总价的20%,用于乙方购买工程材料……2、该项目加工完成并运抵项目现场,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项目合同总价的30%;3、该项目产品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对应合同总价的47%……;2.工程完工后甲方管扣乙方承包项目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保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3.甲方收到业主方的工程款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4.甲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项目费用,根据逾期时间,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5日(含本数)之内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除向乙方足额支付项目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定做、安装义务,截至2019年8月5日,共计为被告完成了价值1 228 409.40元的工程量(业主方对采购清单有调整,导致合同价下调)。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被告支付文化软装设计费84 00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告支付文化软装及导视系统工程款1 856 821.31元,于2019年1月4日向被告支付文化软装进度款2 785 231.96元,于2019年2月1日向被告支付文化软装及导视系统进度款1 950 000.00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6 676 053.27元,并备注“核算项目:云梯街文化(软装)环境工程和导视系统项目”。2018年12月12日,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导视系统设计费63 00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付款310 000.00元,于2019年1月9日向原告付款465 000.00元,余下453 409.40元未支付。
2021年3月8日,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关于加快编制西沱古镇云梯街文化(软装)环境工程及导视系统项目决算资料的函》,载明“……请贵公司按照本项目合同约定及竣工要求,加快编制该项目施工安装及财务决算资料,并在2021年3月31日前移交我公司……”。后被告未在上述时间内将资料移交重庆西界沱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也未申请验收。
另查明,案涉工程未实际进行竣工验收,但业主方已于2019年7月23日对西沱古镇开街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现评析如下:其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三、项目承包费用的支付和质量保修:1.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项目开始实施当日支付给乙方该项目合同总价的20%,用于乙方购买工程材料……2.该项目加工完成并运抵项目现场,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项目合同总价的30%;3.该项目产品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对应合同总价的47%……6.工程完工后甲方管扣乙方承包项目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保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7.甲方收到业主方的工程款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被告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付款310 000.00元,占合同总价1 550 000.00元的20%,于2019年1月9日向原告付款465 000.00元,占合同总价1 550 000.00元的30%。被告上述款项已经依约严格履行。故余下未支付的453 409.40元应当适用合同中第3条、第7条的约定。被告于2019年2月1日收到业主方文化软装及导视系统进度款1950 000.00元,故第7条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被告未申请竣工验收,经业主方催告后,仍未在业主方要求的时间内(2021年3月31日)前将案涉项目施工安装及财务决算资料移交给业主方。被告怠于配合业主方进行验收,依法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业主方已于2019年7月23日对西沱古镇开街投入使用,应当视为业主方经工程验收符合约定,即业主方经对工程验收合格。综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原告共计为被告完成了价值1 228 409.40元的工程量,被告已经支付了775 000.00元,余下工程款453 409.40元未支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453409.40元,约占合同总价(1 550 000.00元)的29.6%,远低于合同约定的47%,原告的主张实际暗含要求被告支付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公平原则应为实际工程量的3%,即为1 228 409.40×3%=38 652.3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甲方管扣乙方承包项目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保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工程质保期的起算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应当从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期质保金退还时间(2020年7月24日)。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于业主验收合格,推定为业主实际使用时间十日后即2019年8月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4 757.10元,于2020年7月24日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8 652.30元。
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一)甲方责任及义务:…4.甲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项目费用,根据逾期时间,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在5日(含本数)之内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除向乙方足额支付项目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违约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本院确定工程款及保证金损失或者利息计算标准,以414 757.1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予以计算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38 652.30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 757.10元、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8 652.3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以414 75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予以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38 652.30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8 652.3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存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 643.00元,由被告重庆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喻传蔚
1